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合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然而,離婚證人真的只要簽名即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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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跟男生性交 妻子告不成通姦?

 
劉嘉宏/執業律師
 
前些日子三立《金家好媳婦》上演一齣「小泰哥外遇事件」:陳芷琳設局讓許英泰跟詹曉飛發生不正常床笫關係,打算藉此對許英泰提起刑事通姦告訴的戲碼。假設許英泰與詹曉飛真的發生不正常床笫關係,那麼陳芷琳告的成刑事通姦罪嗎?
 
首先,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通姦行為必須有雙方性器官的接觸(合)才符合法條的要件,因此雖然《刑法》第10條對於「性交」定義尚包含口交、肛交等,但通姦認定的範疇是較為狹隘,口(肛)交仍不屬之(雖曾有極少數判決突破該認定,判處口(肛)交也成立通姦罪,但畢竟是極少數特例而非多數見解)。
 
其次,法務部曾討論過「通姦行為是否必須限於異性間發生」的議題?最後的結論仍認為通姦罪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的姦淫行為為限。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02560號法律問題:「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所指之『人』是否限於異性?婚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例如肛交)有無本條之適用?」;最後結論:「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之間,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罰之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因此,如果配偶在外跟同性別的人性交,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不成立刑事通姦罪。當然,日後如果法律修正,或是法律見解更動,則可能會有不同結論。
 
然而遇到這種情形,配偶難道沒有任何保障嗎?事實上仍有民事途徑可以保障配偶權益。因為「配偶權」是民事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且配偶權侵害的類型、範疇比較廣泛,除性交外,露骨對話、親吻、擁抱、甚至牽手等也都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情狀。因此簡單來說,如有「外遇」「劈腿」的情形,配偶在搜集證據後,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且搭配《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金(慰撫金)。
 
最後,回到《金家好媳婦》的劇情,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陳芷琳可能告不成刑事通姦罪;但是陳芷琳可以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提起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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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常見的法律迷思大破解

 
劉嘉宏/執業律師
 
執業以來,有感於民眾會被一些法律迷思誤導,因而衍生不必要的紛爭。在此,特別整理常見的法律迷思,以簡潔的文字說明與澄清,希望能夠破解似是而非的觀念!
 
Q:欠錢不還一定成立刑事詐欺罪?
A:不一定!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行為人除了要有施用詐術行為,因而導致被害人受騙及財物損害外,最重要的是行為人內心有詐欺故意。然而,欠錢不還的原因很多,也許是無力償還、資金一時無法即時到位……等原因,實在無法直接就認定行為人當初在借錢時就心懷詐欺故意。
 
Q:借用物品不還一定成立刑事侵占罪?
A:不一定!依照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核心關鍵在於行為人內心要有「易『持有』為『所有』」心態,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認定這個物品是「自己的」(所有權是行為人自己的,而不是被害人的)。否則如果因為借用期限未到、原主人不催討歸還、該物品存在共有的關係……等原因,實在無法因此直接認定行為人持有(占有)該物品是侵占罪。
 
Q:借錢利息太高一定成立刑事重利罪?
A:不一定!依照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除了「利息高」這個要件外,還必須是借錢當時,債務人是出於輕率、急迫、無經驗或是出於無奈不得不出此下策等情形來借錢,債主利用債務人這樣輕率無知、困窘急迫狀態(趁人之危)貸與金錢並且收取高額利息時才符合重利罪要件。否則如果只是單純利息太高,仍然不該當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Q:車禍錯不在己,我可以直接離開現場嗎?
A:離開可能會有肇事逃逸問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條文內容雖然較為簡略,但因為肇事逃逸罪規範目的不在於釐清交通事故肇責問題,而在於保護受死傷的被害人可以即時獲得有效的救護,盡可能減少傷害的擴大。因此,不能因為明明是別人來撞我,既然我車沒受損、人沒受傷,直接就離開事故現場。否則仍有可能涉犯肇事逃逸罪問題。
 
Q:私訊被罵,可以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嗎?
A: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公然」與「侮辱」。如果只是私訊謾罵,因為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此時或許只能另外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途。
 
Q:網購棄標、取消交易、不領取貨品會成立刑事間接毀損罪嗎?
A:有難度!依照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規定,必須要行為人(買家)主觀上有損害賣家的意圖,然後用詐術、不實訊息讓賣家受有財物損害。然而,賣家要舉證證明買家這種行為成立刑法第355條要件著實有難度。因此一般而言,檢察官如果受理類似案件後,多半會認為這屬於民事消費糾紛,可能會詢問是否移送調解?希望利用調解程序解決這類的法律問題。但是,如果單一買家多次出現棄標、取消交易、不領取貨品等情形時,檢察官「可能」會認定該買家有間接毀損賣家財產的故意與意圖。
 
Q:被告不起訴後,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罪嗎?
A:視具體形況而定!依照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規定,所謂誣告是指,將「虛偽不實在的事實」作為告訴內容進行提告,也就是說,該告訴內容可能是憑空杜撰或編造的。例如:為了避免丈夫(男友)生氣,因此謊稱自己遭「小王」性侵,但實則是雙方合意性交。否則如果不是出於憑空杜撰或編造的話,只是因為證據不足、對法律的誤解……等,則難以成立誣告罪。
 
Q:我可以藉由遺囑隨意分配自己身後遺產嗎?
A:注意不要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明文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民法對每一位適格的繼承人定有最低限度保障,故有特留分的規定。如果遺囑內容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最後,特留分比例依照民法第1123條規定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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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給契約審閱期,消費者可以主張解約或契約不成立嗎?

 
劉嘉宏/執業律師
 
消費者可以因為企業經營者沒有給予審閱期,進而主張解約或認定契約不成立嗎?
 
在消費者權利意識高漲的時代,消費者或多或少知道一些消保規範。然而難免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讓消費者產生誤會,甚至衍生消費糾紛,這篇《沒給契約審閱期,消費者可以主張解約或契約不成立嗎?》要探討的就是滿多民眾關心的議題之一。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2項)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立法目的主要是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讓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經由相當期間的審閱,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機會。依法條規定,違反審閱期的效果是「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過這段文字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在解析這段文字前,我們必須要先了解一下相關法律名詞定義。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個別磋商條款」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因此,一份「定型化契約」中可能會包含「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部分。其中審閱期要保障的只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已,並不包含「個別磋商條款」,因為既然是個別磋商條款,就代表該條款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磋商協議出來的,消費者對該條款內容早已極為清楚明瞭,自然沒有審閱期保障的必要。
 
有了上面的認識後,我們就可以知道《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是指:違反審閱期規定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然而,有可能因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都不列入契約內容,就導致整個契約都不成立嗎?其實有點困難!因為以買賣契約為例,最重要的「標的物」跟「價金」是雙方確認無誤後才因此成立的;再以租賃契約為例,最重要的「租賃物」跟「租金」也都是雙方確認無誤後才因此成立的。故契約中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多半是雙方磋商、協議、確認後才因此訂定出來的,所以難以據此主張:因為未給予審閱期,所以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一部分,因此整個契約都不成立。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知道,難以因為未給予審閱期,就主張解約或認定整個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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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囂張小三,大老婆如何反擊?

 
劉嘉宏/執業律師

前些日子《金家好媳婦》有段劇情是小三在警局向大老婆嗆聲:要告我通姦,又沒抓姦在床,妳有證據嗎?!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老公外遇、小三囂張跋扈情況時,大老婆有何法律途徑可以主張,維護自身權益呢?

ㄧ、刑事通姦罪

在通姦尚未除罪化的我國,提起通姦告訴確實是多數大老婆的首要反擊途徑。不過應注意的是,司法實務見解認為,通姦行為必須有雙方性器官的接觸(合)才符合法條的要件,因此雖然《刑法》第10條對於「性交」定義尚包含口交、肛交等,但通姦認定的範疇是較為狹隘,口(肛)交仍不屬之(雖曾有極少數判決突破該認定,判處口(肛)交也成立通姦罪,但畢竟是極少數特例而非多數見解)。

此外,床笫之事畢竟較為私密,除非當場抓姦在床,或是有錄影記錄為證,否則如何舉證證明通姦事實,著實是告訴人頗為困擾的煩惱。對此,不啻賦予司法官有較廣泛的認定。採取較寬鬆認定者,或許藉由其他事例佐證,例如錄音、對話內容等綜合生活經驗法則判斷。但相對而言,採取較嚴格認定者,則認為須有直接證據證明有性器官接觸(合)才成立通姦罪。簡言之,通姦告訴的關鍵要素在於證據是否足夠。

二、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配偶權」是民事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且配偶權侵害的類型與範疇比較廣泛,除性交外,露骨對話、親吻、擁抱、甚至牽手等也都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情狀。因此簡單來說,凡事有「外遇」「劈腿」的情形,大老婆在搜集齊備證據後,都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且搭配《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金(慰撫金)。

所以大老婆要討回公道並不是只有「提告通姦」一途,希望鄉親父老們指著電視中的小三秋儀罵時,也別忘了提醒天然呆的欣蓉,她還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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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金錢保管條」功效,小心惹禍上身!

劉嘉宏/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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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誣告罪」是所有被告的反擊技嗎?

 
劉嘉宏/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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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過高,一定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嗎?

簡單的結論就是:不一定,關鍵仍要看是否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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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宏律師觀點:僱用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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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員工被迫超休 離職竟得先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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