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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合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然而,離婚證人真的只要簽名即可嗎?

 

錯!離婚證人除了簽名外,更需要明確知道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否則可能因為欠缺該要件導致離婚無效,也就是婚姻關係仍存在。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這則判例明確指出:因為離婚證人沒有親聞夫妻究竟有無離婚的意思,故認為欠缺法定離婚要件,因此判定夫妻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由此可知,離婚證人的工作除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外,更需要作好查證與確認的任務,否則日後衍生爭議訴訟時,免不了仍要出庭作證。

 

這裡簡單整理擔任離婚證人時要留意的地方:

1、離婚證人未必要陪同去戶政事務所。

2、離婚證人未必要認識夫妻,縱使不相識,但只要確實知悉夫妻有離婚意思即可。

3、離婚證人原則上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但應有完全行為能力。

 

以上是協議離婚中離婚證人應注意的地方,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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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