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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員工被迫超休 離職竟得先扣薪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是屬於飯店觀光業,總有淡季旺季之分,生意不好的時候佔大多數,公司會硬性規定休假,薪水照領,可是會有超休問題,日後想離職就要還公司上班天數。但因為生意不好,能還給公司的天數有限,只能扣現。請問我超休的假真的要還嗎?需要扣錢才能離職嗎?

 

律師劉嘉宏答:
《勞動基準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果勞資雙方已有約定「超休扣現」工作條件的話,這部分原則上並沒有違法問題,所以並無不可。但應注意,如果讀者是領月薪的話,不能因為超休扣現,導致讀者所領的月薪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21009元)。

相對而言,如果勞資雙方並沒有作上述工作條件約定,而是雇主片面要求放假、超休扣現的話,則這種情形因為屬於可歸責於雇主,讀者應可依《民法》第487條主張「受領勞務遲延」,向飯店請領遭扣的工資。至於「扣錢」和「離職」兩者沒有直接關聯性,離職是勞工的權利,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預告離職等相關規定,雙方勞動契約就終止。

至於如果真有扣錢的情事,則是讀者與雇主對於工資給付問題的部分,也不影響離職的效力。如果雙方對此仍有爭執,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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