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提起「刑事誣告罪」是所有被告的反擊技嗎?

 
劉嘉宏/執業律師
 
在執業過程中常會遇到民眾不滿的表示:這不是借名登記,而是他送給我的,但他現在卻提告要求我返還,我要告他誣告!是他不跟我要的,沒想到他現在居然直接告我侵占,我能反告他誣告嗎?我能不能用這個不起訴處分書告他誣告?

由此可知,誣告罪似乎是多數被告反擊的武器。但是,誣告罪真的有這麼容易成立嗎?

首先,先看一下《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先把「民事訴訟」先剔除掉,亦即,民事官司的被告無法對原告提告刑事誣告罪。

其次,縱使是刑案被告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告訴人也不一定會構成誣告。因為所謂「誣告」是指:將「虛偽不實在的事實」作為告訴內容,亦即該告訴內容可能是憑空杜撰或編造的。例如,為了避免丈夫(男友)生氣,因此謊稱自己遭「小王」性侵。

相對地,如果只因為告訴人當初提告時證據不足,或是出自於對法律規定的誤解,檢察官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者,而且又無法證明告訴人是故意虛構告訴事實的話,仍舊不構成誣告罪。實務見解可以參看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就可清楚明瞭。

被他人控告固然氣憤與無奈,但是對方是否一定該當刑事誣告罪嫌,仍有必要再三審酌。除非對方真的是無中生有瞎掰不實在的情節,否則誣告罪沒有這麼容易成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