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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金錢保管條」功效,小心惹禍上身!

劉嘉宏/執業律師

 

網路上流傳著一種說法:借錢給別人時,有一種比簽借據、本票或支票更有效的作法,那就是簽署「金錢保管條」。等還款日期一到,債務人如果沒有如期還款,此時就可以憑這紙金錢保管條控告債務人涉嫌刑事侵占罪,藉由刑事逼迫手段,讓債務人不敢不還錢!

 

請小心,此舉不僅提告不成,反而可能讓自己惹上刑事誣告罪嫌,實在得不償失。

 

保管條的用途是確認物品置放於他人保管的一種書面證據,雙方成立的是民事寄託關係,返還時當然要將該物品(寄託物)原物歸還所有權人。但如果是金錢借貸,則雙方成立的是民事消費借貸關係,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換句話說,借錢給別人時,金錢的所有權就已移轉給債務人,只是債務人有義務在清償時,給付同額金錢予債權人。

 

有了上面的概念後,再來看《刑法》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構成侵占罪。既然在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下,債務人取得了該筆金錢的所有權,那麼就不該當侵占罪中「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要件,自然也就不成立侵占罪。司法實務上早在1934年就有一則判例明白闡述:「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30號判例)。

 

簡單來說,欠錢不還,只是民事糾紛,難以成立刑事侵占罪。相對而言,如果把「金錢借貸」的事實硬要套用在「寄託」關係中,進而拿該紙金錢保管條向地檢署提告侵占罪,企圖讓債務人受刑事處分,則債權人此舉恐涉犯誣告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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