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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過高,一定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嗎?

簡單的結論就是:不一定,關鍵仍要看是否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拆解條文的構成要件可以分析為:

(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這個要件是一般民眾比較陌生的,也是比較容易誤將「高利貸款」跟「重利罪」直接畫上等號的原因所在。

1、所謂「乘他人急迫」是指利用他人(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狀或壓力,也就是成語「需款孔急(亟)」的情狀。

2、所謂「輕率」是指對於借貸金錢物品一事,未經思慮,草率為之。

3、所謂「無經驗」一般而言是指沒有借貸經驗,但是大體而言,在司法實務上這種情形較為罕見。

4、至於「難以求助情境」,解釋上應是指該次借貸出於無奈不得不出此下策而言。

如果借貸金錢物品之際,沒有符合上面任何要件時,則因為欠缺重利罪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對此,可參閱院解字第3029號解釋:「約定利率雖超過法定限制,致取得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但在立約當時,債權人如無乘債務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尚不構成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即可明瞭。

(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1、何謂「顯不相當」?判斷標準不一致,目前的看法是:應審酌行為時當地經濟與一般交易交易情況綜合考量。因此,賦予司法人員較有彈性的判斷標準。

2、過往以來,既曰重「利」,當然是只限於「利息」。不過聰明的債權人往往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不同名目規避,因此在2014年時增訂刑法第344條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以杜絕漏洞。

3、已「取得」重利(含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因此,如果只是「約定」,但債權人尚未取得收受該金錢費用,則仍還不構成本罪。

 

最後,回到文章最前面的提問「貸款利息過高,一定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嗎?」關鍵仍在於是否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才能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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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