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18 Thu 2021 16:00
寫在「鮭魚之亂」時...
- Feb 03 Wed 2021 14:00
劉嘉宏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最高法院刑事勝訴判決
- Jan 27 Wed 2021 12:25
合會(民間互助會)會首收齊會款後,侵吞不交付會款,可能成立侵占罪
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第3項規定:「
- Dec 30 Wed 2020 15:00
劉嘉宏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最高法院民事勝訴裁判
- Nov 30 Mon 2020 16:40
社區管理費不可以作為民法抵銷標的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3項及第19條定有明文,並參第19條立法意旨:「為確保公共基金專用於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費用,爰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可知公寓大廈所設置之公共基金依法律規定並不符合抵銷之要件。
- Nov 25 Wed 2020 17:00
「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的區分
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
(一)「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
- Nov 24 Tue 2020 15:00
匯錯款/轉錯帳,對方不歸還錢,可告對方刑事侵占罪嗎?
- Jun 26 Wed 2019 08:59
劉嘉宏律師觀點:開庭講錯話會構成偽證罪嗎?
誣告罪、偽證罪堪稱「法律戰」的兩大反擊武器。之前針對誣告罪,已經有《提起「刑事誣告罪」是所有被告的反擊技嗎?》一文作介紹。今天要來談談偽證罪的部分。
- Jun 26 Wed 2019 08:50
死生不復相見--對已往生的配偶提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