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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臺灣多了很多「鮭魚」,相信很多人也因此知道有一部名為「姓名條例」的法律,因為這是改名的法律依據。

現在「改名字」似乎挺簡單的?
花個80元去戶政辦個手續就OK了!
但是,在20多年前,要申請改名字並沒有像現在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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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位名字叫「志家」的學童,在校時常常被同學取綽號為「指甲」,於是家長帶志家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而志家申請改名的依據是當時候的「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過,受理的戶政拒絕志家的申請,因為戶政認為「志家」甚至衍生的諧音「指甲」不會粗俗不雅且沒有什麼特殊原因,因此不准改名。
但,志家的家長認為這樣的見解不洽當,因此一路從訴願、行政訴訟打到底,直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終於扳回一城!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說:「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65年4月19日臺內戶字第682266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至此,志家贏了!
相關的函釋,甚至「姓名條例」這部法律也都因此作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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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志家、讚嘆志家!
「鮭魚們」是不是應該好好感謝志家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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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