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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又依判決之情形,如應為移送之管轄錯誤判決,而誤為有罪判決;或應為不受理判決,而誤為管轄錯誤判決;或應為免訴判決,而誤為不受理判決;或應為無罪判決,而誤為免訴判決者,均為不利益於被告。是依判決之種類,其對被告最不利至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因此若僅就原判決聲明不服,並非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之可言。」

 

因此,如果一審法院以被告已逾追訴權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為免訴判決,但被告認為自己並無犯罪,故提起上訴,應屬有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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