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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糾紛多 劉嘉宏律師:7種情形不適用7天鑑賞期

 

「蝦蝦加1」、「關鍵字刷起來」...這幾年網路直播買賣很夯,尤其在疫情期間,為了避免人與人的接觸,這種非實體的購物方式更是夯到不行。
 

然而如果我們買家收到商品後發現怎麼跟當初螢幕上的商品不同;或是收到有瑕疵的商品;或是單純自己穿戴起來不好看...等情況時,買家有沒有所謂7天鑑賞期可以行使?

一般俗稱的7天鑑賞期,它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原則上只限「通訊交易」跟「訪問買賣」才有7天鑑賞期適用,理由在於這類交易方式的買家多半是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情形下,因而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障買家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就交易,因此賦予消費者有猶豫期間,並且賦予無條件解約的機會。也就是說,買家解約退貨不需要理由,賣家必須自行吸收相關的成本支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通訊交易」跟「訪問買賣」都有所謂7天鑑賞期適用。主管機關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訂定以下例外情形: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生鮮食品...等)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訂做的服飾)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電子書、線上掃毒產品)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內衣褲、刮鬍刀...等)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如有上面情形,則沒有7天鑑賞期適用。
此時,除非商品確實有瑕疵,買家才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解約退貨或更換新品,否則此時買家無法隨意主張解約退(換)貨。

希望大家在享受網路購物便利性之餘,也能夠增加相關消費權益資訊!

 

原文刊載於《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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