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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間的家暴虐待,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時,被虐待的一方可以據此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但,如果是這篇標題所舉例子:丈夫虐待子女,配偶也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案是如果符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時,配偶可以據此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因此,虐待國家幼苗不是單純家暴問題而已,也會涉及到婚姻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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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