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不可不慎的「借名登記」

 劉嘉宏/執業律師
 
「借名登記」在我國民間並非罕見情形,真正的所有權人可能因為租稅、貸款、法律資格不符、人情壓力……等諸多因素,因此與他人協議,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而言,借名登記的財產多半是建物、土地、股票……等財產。在法律上,雙方成立類似《民法》委任關係,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可以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如果雙方相安無事,沒有法律爭議產生,則借名登記倒也不失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手段。但如果雙方發生歧見,則將衍生不少法律紛爭,不可不慎!
 
一、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作成書面,可減少後續紛爭肇生
訴訟實務上常見「原本真正所有權人」要求「人頭」返還財產時,「人頭」否認雙方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並辯稱該財產就是「人頭」自己所有的。此時,舉證責任自然落到「原本真正所有權人」身上。如果無法舉證或無法說服法官,就有可能因此得到敗訴的判決結果,如此一來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二、慎防「人頭」擅自處分借名登記的財產
目前最高法院認為,在借名登記關係存續中,「人頭」因為是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在法律上是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財產,因此「人頭」若將該財產讓與第三人,則第三人在民事法律上可以終局取得該財產。此時「原本真正所有權人」只能另循途徑向「人頭」請求損害賠償,而無法直接對第三人請求返還不動產。
 
三、請求「人頭」返還土地時,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無論是雙方合意,或是透過司法調解或訴訟程序請求「人頭」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時,在稅捐法制上都構成《土地稅法》第28條「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徵課土地增值稅要件,原則上都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95號判決參照)。至於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對象為何人?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如是有償移轉者,課徵對象是「人頭」;如是無償移轉者,課徵對象則是「原本真正所有權人」。或許一般民眾會認為,只是單純請求歸還借名登記的土地,應該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變動情形,為何會被認定構成《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然應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法律認定上,「人頭」就是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人頭」將土地返還給「原本真正所有權人」也是一種所有權移轉的情形,故有《土地稅法》第28條的適用。或許這樣的法律見解會跟人民法感不符,不過實務上目前所持的法律見解確是如此,宜請注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