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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攜女下嫁夫拒領養 可用這招保障女兒權益

 
無奈的女人問:
我未婚生下了一個女兒,之後結婚又生了一個女兒,先生沒有領養大女兒。婚後我們共同賺錢,現金部份幾乎在我名下,不動產則各有一戶。請問我若往生,我的大女兒能繼承我那部份的財產嗎?我該如何保障大女兒的權益?

 
 
律師劉嘉宏回答:
關於讀者的大女兒,雖然是在讀者未婚時所生,屬於非婚生子女,但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讀者的大女兒在法律上就是讀者的婚生子女,並且在繼承順位上,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至於,倘若讀者往生後,相關財產分配與繼承關係,則有《民法》「(配偶間)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規定的適用。簡單來說,配偶往生後,生存配偶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分配財產。分配後的財產再依繼承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讀者的遺產。
 
如果讀者要特別保障大女兒的權益,可以在生前就適法地處分自己名下財產(例如贈與),達成財務分配與規劃;或是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預作生後遺產分配。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讀者對遺囑內容有自由分配之權,不過《民法》也對每一位適格的繼承人定有最低限度保障,因而有「特留分」的規定。如果遺囑內容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要求取得法律保障的特留分遺產,此部分宜請注意。
 
以本案來說,若無其他突發意外,讀者的繼承人將是丈夫、大女兒、小女兒等3人,原則上每位繼承人應繼分是1/3,而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一半,故每位繼承人至少可繼承讀者的遺產1/6權利。故讀者也可以以此作為依據,妥適分配遺產。(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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