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鄰居堵排水孔 涉毀損須復原

讀者陳慶祥問:
我住在5層公寓的頂樓,沒有管理委員會。隔壁樓下住戶以每逢下雨,天花板必漏水為由,用砂石堵住頂樓平台之雨水排水孔。除雨水積留在我家屋頂外,堵塞物亦可能流入排水管路,阻塞本棟各樓層廚房、後陽台之排水。該住戶威脅,如果把排水孔打開,就用水泥封死。請問是否可告毀損或要求復原?

 

律師劉嘉宏答:

依《刑法》與相關實務見解,凡是使物品喪失應有的功能、效用者,都可認為屬於刑事毀損。 
依讀者來信指出,「鄰居以砂石堵塞排水孔導致讀者住家屋頂積水、影響公寓管路正常排水狀況」來看,鄰居的行為顯然已經使排水孔、排水管路的原本功效喪失,且造成讀者住家屋頂積水,已可認定鄰居構成毀損罪責。 

調解會效力同法院

因此讀者除可提告刑事毀損罪外,另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當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回復原狀(即訴請鄰居將堵塞的排水孔打開以利疏通雨水)。總而言之,讀者有權要求鄰居回復原狀、疏通積水。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民眾對於各地鄉鎮市公所內設有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件,可能較為陌生。但是,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該調解效力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效力,因此民眾如有需要可利用該管道,以較便捷的方式解決紛爭。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