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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合約未屆滿 勞工仍可離職

讀者宋小姐問:
我剛進入人力公司上班,簽約3個月,做了快一個禮拜發現自己不適合,但是合約上寫說,2周前以書面告知公司,否則須賠償2周的薪資替代預告通知期間。合約還寫到,有效期間屆滿前,若雙方均未通知他方不續約或需另立新約內容者,則本契約依原內容自動展延。請問我到底可不可以說要離職?

 

 

律師劉嘉宏答:

 

若所謂「簽約3個月」,其性質不是指「適用期」的話,該勞動契約可能是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定期契約。但不管性質為何,離職是員工的權利,員工仍可以主動離職,另尋適合自己的工作環境。 
首先,《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定,也就是說,實際上的勞動契約條件可以比法律規定優渥,但不得比法律規定嚴苛。其次,《勞基法》不定期契約的離職預告期間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告知。 

 

不可扣工資抵違約金

 

若合約工作期間僅3個月,離職卻須在2周前預告,預告期間顯然較法律規定更不利於員工;且欠缺合理性與必要性,應不生效力。
此外,《勞基法》明定不可以預扣工資來抵充賠償或作為違約金費用。故該合約即便要求賠償薪資代替預告期間,也因牴觸法律,應不生法律效力。但仍建議讀者以「書面」方式告知僱主想離職,以便公司再聘僱他人。如有相關爭議,除理性溝通外,也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劉昌松採訪

 

劉嘉宏律師補充說明:

依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如要離職,預告期間分別是: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天前預告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天前預告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所以如要另謀高就,依法律規定,要提前10天-30天向雇主提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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