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忍無可忍,則無須再忍!威爾史密斯算是「當場激於義憤傷害」嗎?
背景事實應該不必多說,畢竟新聞鬧這麼大,吃瓜民眾應該都知道了。法律人這次也不缺席,分析如果這事件發生在臺灣,威爾史密斯可能涉犯普通傷害罪、加重公然侮辱罪嫌。但,稍微搜尋網路討論,好像還沒有人討論威爾史密斯此舉是否屬於刑法第279條的「當場激於義憤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本文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刑度明顯輕(低)於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那麼威爾史密斯聽到別人開自己老婆這種玩笑,忿忿不平,忍無可忍,上台直接一巴掌,算是當場「激於義憤」嗎?
依照相關實務見解與立法理由,所謂當場激於義憤是指他人對行為人或其親屬(或親近之人)實施不義行為,行為人受此莫大之侮辱或冒犯之挑動,憤激難忍,在不義行為之當場立即殺害或傷害的行為。而實務上多半是發生在行為人當場發現自己的配偶在偷情,綠帽蒙蔽自己的理智,忍無可忍出手傷害。
而回到威爾史密斯這件,別人開自己老婆這種玩笑,會感到氣憤是正常的,但是是否已達到忍無可忍,激憤難忍的地步,可能還是有斟酌餘地。
在此,留給有興趣的人討論囉!
【附錄】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號判決:上訴人因撞獲其妻與人通姦,一時氣忿,將其妻踢傷致死,自係當場激於義憤之所為,應依刑法第279條但書論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劉嘉宏律師的法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