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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14/964023/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某棟社區的新住戶,安裝分離式冷氣時,因位於高樓,壓縮機不易架於窗外,我們看同社區的隔壁大棟將壓縮機裝於頂樓,便同意施工人員裝於頂樓。不料,管委會拒絕退還施工保證金,理由是壓縮機裝於公共空間,我們問為何隔壁大樓可以,管委會表示舊住戶無法可管。請問可以同一社區兩套標準嗎?

 

律師劉嘉宏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頂樓(即樓頂平臺)是屬於「共用部分」,原則上是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除非有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分管契約等例外情形得供特定住戶使用外,否則應回歸原則規定,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該頂樓空間。

本案住戶將壓縮機安裝於頂樓的行為,倘若該大樓住戶規約沒有特別賦予住戶此項權限,也沒有約定專用或分管約定存在的話,則該住戶應該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管委會確實可以請求該住戶移除壓縮機。即便管委會沒有請求該住戶移除,但其他住戶也有權要求移除壓縮機。因此建議讀者,如果必須將壓縮機安裝於頂樓,最好取得管委會、其他住戶的同意,以利後續安裝、並且敦親睦鄰。

需附帶說明的是,頂樓通常具有逃生避難的功能與性質,原則上應儘量保持暢通,不得擅自更改結構、放置大型物件,以免阻塞逃生避難路線。否則仍有遭舉報而被迫拆卸、移除的可能。(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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