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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悔婚改婚紗合約 簽約方才有權

不具名讀者問:
我跟我男友本來要結婚,因為看的日子太趕,我請男方再改過日子,但他們不願意,後來男友就消失了,我傳LINE給他都不回,我只好拿掉小孩。後來男友想要回當初已經下訂的婚紗合約書,因為他們要去拍全家福照,請問我一定要還嗎?不還會怎樣?

 

 

律師劉嘉宏答: 
「婚紗合約書」的簽約人有權向婚紗公司行使特定權利(拍攝)。若合約當初是由讀者、男友2人共同簽立的話,2人都有權要求拍攝,如今男友想將該權利另作他用,理應獲得讀者的同意才可以。 
假設該合約當初是讀者1人向婚紗公司簽立,在法律上,男友應無權向讀者索取該合約書並行使相關權利。但倘若當初是男友1人向婚紗公司簽約的話,男友就有權要回合約書進而向婚紗公司行使權利。 

 

可解除婚約並求償

 

因此,宜先確定當初簽約的人是誰,誰有權行使合約上的權利。倘若男友確實有權向讀者索取合約書的話,建議讀者宜將合約書返還給男友,避免衍生後續法律爭議。
此外,依《民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故意違反結婚期約者,他方可以解除婚約,並可請求損害賠償。由讀者來信內容觀察:「後來男友就聯繫不著,導致讀者不得不拿掉小孩」,男友似乎有悔婚的情事。倘若是如此的話,讀者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婚約並向男友請求損害賠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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