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宏律師協助當事人提訴願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劉嘉宏律師協助當事人提訴願,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如果有遭警誤認違法提供金融帳戶,導致被警依《洗錢防制法》裁處告誡(性質上屬於「裁罰性行政處分」),請務必儘速尋求專業協助,在30天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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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法律諮詢時,遇到與電影《不能沒有你》情節類似的事,案情大略是,甲男跟A女交往,A女也因而懷孕,之後甲男因其他犯罪而入監服刑,等甲男出獄後經告知,關於A女所生的B子,因為A女其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所以在「法律上」B子是C男的婚生子;C男是B子「法律上」的父親。甲男因此想要利用親子鑑定來爭取B子成為甲男的兒子,這樣才名實相符,所以來詢問要怎麼打這官司?
但悲傷的事情來了…

類似這問題,是要依民法第1063條提否認之訴。然而,有權可以提起這訴訟的人只限於:生母、法律上父親、子女本人,但不包含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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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密!原來以前出國旅遊有次數限制
今年有出國旅遊嗎?幾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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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能變賣受監護宣告植物人名下的財產來籌措醫療照護費嗎?

前些日子遇到一位愁容滿面的民眾來法律諮詢。因為照顧植物人長輩(有法院監護宣告)已經快散盡家財了,請問能夠去變賣這位長輩名下房產作為醫療照護費用嗎?

這類問題不是第一次被問到,顯然有這方面困擾的民眾並不罕見。家中積蓄已經快要耗盡,唯一值錢的房產現在登記在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但受監護宣告人現在沒有意識、無行為能力,家人要如何變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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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宏律師2025年8月6日基隆看守所開講

為提升收容人法治觀念及防詐意識,基隆看守所於2025年8月6日下午2時特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嘉宏律師主講「認識詐騙犯罪與法律責任」專題講座,課程內容深入淺出,獲得與會收容人熱烈迴響。

隨著科技發展,詐騙手法日益翻新。本次講座透過實際案例分析,詳細講解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並針對當前常見的網路詐騙、投資詐騙及假冒親友等詐騙手法進行專業剖析,有效強化收容人的防詐認知與自我保護能力。

更生保護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特別提醒,詐騙集團常以「打工」、「代領貨款」等名義誘使民眾成為車手或提供帳戶,強調「即使只是幫忙領錢或出借帳戶,也可能構成詐欺幫助犯或共犯,須負刑事責任」。

基隆看守所表示,未來將持續與更生保護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透過多元宣導活動強化收容人法治素養,培養正向思維,協助其順利回歸社會。該所定期舉辦各類法治教育與輔導課程,致力提升收容人的社會責任感與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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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以來常被問到:

律師,我這樣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我有一件易科罰金的案子,良民證上面會紀錄嗎?

不少人因為工作或求學的關係,需要提供良民證,因此對良民證有著許多好奇與疑惑,今天簡單介紹良民證。

Q:什麼是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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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無可忍,則無須再忍!威爾史密斯算是「當場激於義憤傷害」嗎?

背景事實應該不必多說,畢竟新聞鬧這麼大,吃瓜民眾應該都知道了。法律人這次也不缺席,分析如果這事件發生在臺灣,威爾史密斯可能涉犯普通傷害罪、加重公然侮辱罪嫌。但,稍微搜尋網路討論,好像還沒有人討論威爾史密斯此舉是否屬於刑法第279條的「當場激於義憤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本文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刑度明顯輕(低)於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那麼威爾史密斯聽到別人開自己老婆這種玩笑,忿忿不平,忍無可忍,上台直接一巴掌,算是當場「激於義憤」嗎?

依照相關實務見解與立法理由,所謂當場激於義憤是指他人對行為人或其親屬(或親近之人)實施不義行為,行為人受此莫大之侮辱或冒犯之挑動,憤激難忍,在不義行為之當場立即殺害或傷害的行為。而實務上多半是發生在行為人當場發現自己的配偶在偷情,綠帽蒙蔽自己的理智,忍無可忍出手傷害。

而回到威爾史密斯這件,別人開自己老婆這種玩笑,會感到氣憤是正常的,但是是否已達到忍無可忍,激憤難忍的地步,可能還是有斟酌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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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態樣,與其他財產犯罪不同者,須以被害人行為之介入為前提,其犯罪之成立除行為人使用詐術外,另須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比較法例上,「被害者學(Viktimo-Dogmatik)」即以被害人行為之觀點作為解釋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因素之探討,方興未艾,惟上開結論仍為通說之有力見解,從刑事政策來看,被害人縱有未確實查證而未能自我保護,也不能因為被害人容易輕信別人就將之排除在刑法保護範圍之外,否則將導致公眾生活、社會交易引起猜忌與不信任,況且,從歷史發展觀之,將刑罰權賦予國家獨占,正是人民從自我保護任務解除之明白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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